后勤基建处水电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用水、用电管理,按照“谁用能、谁付费”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后勤基建处节能办公室是代表学校进行水电管理的唯一单位。
第三条 凡是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均需要按照本办法及时缴纳水电费。具体包括:具有对外服务性质的单位、校内周转或借用房屋、食堂档口、校内超市、承担基础建设施工改造工程单位以及其他节能办公室认定的用能单位等。
第四条 水电费的收费标准及依据
用能分类 收 费 范 围 电价标准 收费依据 水价标准 收费依据
纯商业 1、对外经营商户
2、校内出租房屋 1元/千瓦时 按照商业用电价格收取 9.5元/
立方米 按商业用水价格收取
半商业
半服务 对校内服务的经营性场所 0.7元/千瓦时 居民用电加收20%管理费和20%碳排放交易费 6元/
立方米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纯服务保障 1、为师生服务的基本伙餐厅及风味档口
2、为校内服务人员提供住所的房屋 0.5003元/千瓦时 按供电公司居民价 收取 6元/
立方米 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
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工程 临时性工程施工 1元/千瓦时 按供电商业用电价格收取 10.74元/
立方米 在商业水价基础上加收10%管理费和3%损耗费
第五条 对学校用水、用电单位实行指标管理,执行用水(电)阶梯价格。凡利用学校设施提供有偿服务的纯经营性服务及半经营半服务性用水(电)单位,每年核定下发水(电)指标,超指标用水(电)按阶梯价格执行。
第一阶梯:在核定指标范围内的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二阶梯:超出指标50%以内的加收20%;
第三阶梯:超出指标50%以上的加收40%。
用能分类 电 费 水 费
纯商业型 第一阶梯 1.00元/千瓦时 9.5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 1.20元/千瓦时 11.4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 1.40元/千瓦时 13.3元/立方米
半商业半服务型 第一阶梯 0.70元/千瓦时 6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 0.84元/千瓦时 7.2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 0.98元/千瓦时 8.4元/立方米
纯服务保障型 第一阶梯 0.5003元/千瓦时 6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 0.6元/千瓦时 7.2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 0.7元/千瓦时 8.4元/立方米
基础建设施工
及改造工程 第一阶梯 1.00元/千瓦时 10.74元/立方米
第二阶梯 1.20元/千瓦时 12.89元/立方米
第三阶梯 1.40元/千瓦时 15.04元/立方米
具体标准如下:
第六条 如遇北京市统一调整用水、用电基础价格,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将随之调整。
第七条 对校内用水(电)单位的用能分类和收费范围由后勤基建处节能办公室认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后勤管理处水电费收取管理办法》(首经贸勤﹝2016﹞9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节能办公室负责解释。